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字[2020] 139 号
当事人:吉林国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禹萍
地址:吉林市长江街44-8号
联系电话:13704300988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9]755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2018年度在我县代理的杏山水库非常溢洪道新建工程采购项目;永吉县四间河越山桥上段应急度汛工程采购项目;永吉县四间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置件编制采购项目;吉林省永吉县碾子沟水库泄洪建筑物扩建工程设计采购项目;中小河流温德河永吉县口前镇玉关村段水毁修复工程(7+520~8+860)采购项目共5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定主要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
(一)杏山水库非常溢洪道新建工程
1、开、评标过程未留存影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的规定;
3、未留存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未存档;未保存采购合同公告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规定。
(二)永吉县四间河越山桥上段应急度汛工程
1、招标文件条款与法律条文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2、未留存采购文件,无购买投标文件登记表,无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未存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规定;
3、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
4、无评审专家抽取过程,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表除专家签字外无采购人及监督人签字,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5、开标过程无签字并且未留存评标过程相关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6、开、评标过程未留存影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7、代理报酬约定不明,招标资料约定代理报酬为差额定率累进法,招标文件约定代理报酬服务费按中标价格的1.5%收取,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规定。
(三)永吉县四间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置件编制项目
1: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的规定;
2、评标专家抽取过程无相关人员签字,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3、未留存采购文件,无购买投标文件登记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未存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规定;
4、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
5、未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的规定;
6、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详细打分表没有,只有评分汇总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的规定;
7、未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
(四)吉林省永吉县碾子沟水库泄洪建筑物扩建工程设计
1、开、评标过程未留存影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2、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前后文件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的规定;
3、未留存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未存档;未保存采购合同公告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规定;
4、未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的规定;
5、招标文件公布日期不足3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
(五)中小河流温德河永吉县口前镇玉关村段水毁修复工程(7+520~8+860)
1、评标专家抽取结果表无抽取人、监督人和工作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定;
2、未留存采购文件,无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未存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的规定;
3、未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的规定;
4、未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
5、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的规定;
6、磋商文件发售期间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提交的招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等档案资料及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你单位依法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日你单位收悉,并对做出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永吉县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吉县财政局或永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吉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